当前位置:首页 > 2020扫黑除恶进行时 > 正文

巫溪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5人获刑

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记者 傅春蓉

9月10日,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,该案系重庆市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。首要分子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,并处罚金二百零三万元;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万元;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,并处相应罚金。

1

法院审理查明,自2018年10月起,被告人颜某某即新仟海公司实际出资人为实施网络放贷,安排时任新仟海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王某在新仟海公司设立运营组、财务组、人事组、技术组、催收组,形成了以颜某某、王某为首的犯罪集团。

2

新仟海公司分别以山东联讯公司、上海曌晅公司、上海勇瑜公司、上海兰沙公司的名义运营“爱消贷”。运营组负责人为被告人陶某,负责商务联系推广平台、支付结算公司、风控公司、贷款发放等工作。人事组负责人为被告人胡某,负责人员招聘、考勤等工作。技术组负责人为被告人郭某某,负责产品的开发、程序设计、系统维护等技术性工作。财务组负责员工工资结算及各项财务结算等工作。“爱消贷”催收组负责人为被告人徐某,下设两个组。一组组长为被告人张某,成员有被告人谭某、闫某等人。另一组组长为被告人赵某,成员有被告人王某、沈某等人。“爱消贷”于2019年3月15日停止运营。

2019年6月,被告人王某按照“爱消贷”经营模式以上海曌晅公司的名义设立了运营组、财务组、人事组、技术组、催收组,运营“快借钱”实施网络“放贷”,形成了以王某为首的犯罪集团。上海曌晅公司与贷款大师平台、北京畅捷公司、杭州魔蝎风控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运营“快借钱”产品。运营组负责人为被告人陶某,技术组负责人为被告人郭某,催收组负责人为被告人张某,催收组成员有被告人谭某、王某等人。

被告人颜某、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,隐瞒其未取得从事金融贷款资质的真相,假借民间借贷之名,以“商品费”“服务费”为由,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“借款合同”,制造资金走账流水,以此收取高额费用,实施诈骗违法犯罪活动。对于部分逾期未还款被害人,催收人员利用电话、短信以及网络以影响征信、“轰炸”通讯录、辱骂、PS借款人淫秽、侮辱图片等损害被害人名誉的行为相威胁,胁迫被害人偿还本金、商品费、利息、逾期费,为非作恶、欺压百姓,致使在多个平台借款的被害人离职或离婚等,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、工作及社会经济秩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,分别形成了以颜某某、王某为首要分子,以被告人徐某、张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;以王某为首要分子,以张某、谭某等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颜某某、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组织、领导犯罪集团,结伙他人利用互联网有组织地进行“套路贷”犯罪活动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影响恶劣,属恶势力犯罪集团,被告人颜某某、王某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,应该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。

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及坦白、认罪态度等情形,依法作出判决。

(巫溪台 傅春蓉)

(  责任编辑:卞凯翔  )

【版权声明】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(视界网)、重庆手机台”的所有作品,系由本网自行采编或经授权使用重庆广电集团(集团)各频道节目,版权及相关权利属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(视界网)所有。未经本网授权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载、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。经本网授权使用的,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,并注明“来源: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(视界网)、重庆手机台”。违反上述声明者,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
【免责声明】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(视界网)、重庆手机台、掌上重庆移动终端未标有“来源: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(视界网)、重庆手机台”或其LOGO、水印的文字、图片、音频视频等稿件,均为转载稿。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权利人与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(视界网)联系,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本网将依法处理。本网联系电话:67175860

重庆手机台